本報特約評論員舒銳
  計生部門沒有對違法者直接進行拘禁的權力。該事件的責任追究顯然不能止於停職撤職,當地檢察院應及時介入。
  山東臨沂一村民因超生被鎮計生部門工作人員拘禁(包括其10個月大的嬰兒),引起社會強烈關註。目前事件已有初步調查結果,當地對相關負責人分別進行了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撤職、嚴重警告等處理。當地將依據進一步調查情況,對涉及的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雖然在現行法上,超生確屬違法,須繳納社會撫養費,然而,依法執法、不越權執法、不侵犯違法者的法定權利,是法治政府對執法者的底線要求。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顯然,計生部門沒有對違法者直接進行拘禁的權力。
  相反,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非法拘禁是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這既包括直接拘束他人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也包括將他人監禁在一定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假執法之威的非法拘禁行為則更為法治精神所不能容忍。這不僅在於公權之濫用往往讓人們難以反抗,更在於違法執法將使人們對法治失去信心,讓政府喪失公信。
  也正因此,法律對利用公權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該類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這體現出司法權對執法權的監督與制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存在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等七種情形,則須立案偵查。
  據報道,村民被非法拘禁長達7天,即使不算上嬰兒,被拘禁者也至少超過4人,這已經符合了刑事立案標準。因此,該事件的責任追究顯然不能止於停職撤職,當地檢察院應及時介入。
  從更深層次上說,為了完成上級攤派的指標,通過“關禁閉”等方式征收社會撫養費,這在某些地方似乎已成了慣例。但是,法律顯然要高於上級指示,公民權利也不能被不良風氣吹散。消除違法執法的土壤,正本清源,不妨從該案入手,讓執法違法者得到法律應有的評價,讓普遍正義早些到來。  (原標題:非法拘禁超生戶停職撤職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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