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11月27日電(記者王俊祿) 11月27日,浙江溫嶺法院對“1·14”火災責任人重大責任事故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劍鋒、股東林真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5年。這起火災導致16人死亡多人受傷。
  今年37歲的林劍鋒與34歲的林真劍是親兄弟,兩人共同經營位於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的台州大東鞋業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擅自違章搭建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鋼棚作為生產場所,且未主動報請消防部門檢查驗收,企業安全管理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存有重大安全隱患。
  1月14日14時40分許,公司製鞋車間的電氣線路發生故障,使靠近東北角流水線處的一排鞋箱著火。林真劍得知火情後隨即報警並指揮員工救火。但風推火勢,並借助堆放在車間內的大量易燃物迅速從底樓車間東側鋼棚北半間蔓延到二、三樓車間,過火面積約1080平方米,共造成楊某等16人死亡,張某等多人受傷;廠房、大量設備及產品被燒毀,財產損失達362640元。
  火災撲滅後,林真劍在事故現場被民警傳喚;當日23時許,林劍鋒主動投案。兩人均如實供述涉案事實。其後,林劍鋒、林真劍賠償了16名死者家屬的經濟損失、支付了所有受傷人員在醫院的搶救醫療費用及部分受傷人員的賠償款等共計1658萬元。
  7月24日,溫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兩人當庭自願認罪。庭審中,林真劍的自首情節成了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法庭未當庭宣判。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兩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16人死亡,多人受傷,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30餘萬元,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於林真劍有主動報案並留在火災現場組織搶救,歸案後又如實供述的行為,應與林劍鋒一樣認定為自首。因兩人當庭自願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決定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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